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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18〕1号
各区(园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链接地址:http://czj.nanjing.gov.cn/njsczj/201903/t20190319_1470007.html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30日
附件:宁人社147号
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4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符合财政部规定的,属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用于促进就业支出的失业保险基金,纳入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总规模,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分账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省、市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两节慰问补助、其他就业创业扶持引导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适用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6〕147号)文件执行。
2、培训ixunu导价能以下材料份类别时需提交申领和支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政府采购中标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前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培训计划、培训实施情况申报表、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开办,其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培训合格人员取证后向区(街、镇、社区)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申请审批表》、学员身份证或市民卡复印件、相应证书复印件、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也可委托培训机构代为申领。代为申领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以上材料经区、市人社、财政相关部门审核后,个人申领的培训等补贴,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相关部门按规定拨付到培训学员个人市民卡;培训机构代为申领的,培训补贴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相关部门按规定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其生活费补贴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相关部门按规定拨付到培训学员个人市民卡的银行账户。
(二)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对象、适用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6〕147号)文件执行,其中补贴对象(一)—(四)及毕业前两年在宁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的学生,简称五类人员,下同),当年可参加一次创业意识和一次创业能力培训。
创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支付方式同就业技能培训。
(三)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补贴
1、企业职工补贴对象、适用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6〕147号)文件执行,其中:
(1)紧缺型职业(工种)和经省人社厅认定的企业组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且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按规定给予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为15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
(2)鼓励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3)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及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实习指导老师赴海外参加培训的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2、申领和支付。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需履行申报手续,在开展培训前应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开办备案,并提交: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培训取证后向区人社相关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供:《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学员市民卡或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或加盖企业财务章的收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材料。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依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政府采购中标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还需提交《代为申请补贴协议》。企业职工个人取得相应证书后也可向区(街、镇、社区)人社相关部门申领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同上。
以上材料经区、市人社、财政相关部门审核后,企业自主组织培训申请补贴的,由财政部门或委托市人社相关部门按规定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委托培训机构或企业职工个人申请补贴的,由财政部门或委托市人社相关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培训学员本人市民卡的银行账户。
(四)职业培训管理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每年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共同对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市级负责绩效评估、质量监管以及完善培训成果与补贴挂钩机制;区级负责区域内培训任务的落实、质量管理和相关考核工作。对于培训绩效、质量督导不合格的班级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本文第五条(一)、(二)、(三)所述人员的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一)、(二)所述五类人员按照规定当年可以选择二个培训项目,其中,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只能二选一。
第六条职业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6〕147号)文件中补贴对象(一)—(四)及毕业前两年在宁高校大学生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补贴标准。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3、申领和支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随培训补贴申领,经市人社、财政相关部门审核后,资金拨付至鉴定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
(一)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一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一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标准、申报、审核、拨付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6〕78号)文件执行。
(二)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人员。
2、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按其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申领和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按季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在季度末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携《就业创业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身份证、创业期间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本人户籍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复核汇总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核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对象、标准、申报、审核、拨付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6〕78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标准、申报、审核、拨付办法按照《关于做好我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宁人社〔2017〕260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技工院校高级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本省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外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年度毕业生。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2、补贴标准。每个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1500元补贴。
3、申领和支付。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技工院校高级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向所在学校申领补贴。本人自愿填写“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学籍证明可由院校学籍管理部门统一出具并盖章)、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学校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和花名册,并连同上述材料报市人社部门复审。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资金,由市人社部门发放至毕业生的个人银行卡。
第十一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对象、标准、申报、审核、拨付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6〕78号)文件执行。
(二)各区基层平台建设考核补助
1、补贴对象。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
2、补贴标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服务能力绩效按具体服务内容分别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得分×考核系数×当年全市奖补资金/100即为其当年考核奖补资金。
3、申领和支付。根据市对各区考核结果,其中60%在每年3月底前转移支付,40%在9月底前结算后转移支付。
(三)公共就业平台信息网络建设补助
公共就业平台信息网络建设是为全市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对象提供人员管理、单位管理、社保管理、劳动就业管理、人事人才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覆盖劳动者全部生命周期的信息系统服务。主要用于全市人社信息系统的应用系统维保、硬件设备维保、四级平台网络通信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系统性能优化、新增开发应用系统等。项目实行扎口管理,市人社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相关规定对年度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结合财政财力情况列入预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高技能人才补助
高技能人才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等。
(一)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
1、补贴对象。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项目。
2、补贴标准。市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及现行标准进行补助。
3、申领和支付。有关单位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下达的申报条件、遴选程序和所需材料组织申报,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现场考察、公示并发文确认后按规定给予补助。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班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规定给予补助。
(二)职业技能竞赛补助
1、补贴对象。承担竞赛及集训任务的单位。
2、补贴标准。按照年度竞赛任务和预算安排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申领和支付。承办单位在赛后(集训任务结束后)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竞赛(集训)经费补助申请,并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赛事(集训)经费审计报告及承办单位信用承诺书等材料,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竞赛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竞赛组织、场地租用、材料损耗、方案制定、命题和评判人员劳务费等,不得用于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集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集训基地场地、设施设备租赁,购买工具耗材,以及技术指导专家、教练、选手、城市间交通费等。
第十三条两节慰问补助
1、补贴对象。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等。
2、补贴标准。按当年政府两节慰问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3、申领和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就业创业扶持引导补贴
(一)青年大学生创业优秀项目资助等
优秀创业项目遴选资助、创业孵化补贴、融资配套等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项目的对象、标准、申报、办理流程按照《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细则》(宁委办发〔2016〕23号)文件执行。
优秀创业项目遴选资金支付。入选的优秀创业项目政府补助资金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至企业合规的银行账户。
(二)青年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成功奖励
1、补贴对象。在我市实现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青年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4000元。3、申领和支付。申请人向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提交《南京市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就业困难认定证明、企业完税凭证、民办非企业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区审核后报市人社部门复审。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资金,由市人社部门发放。
(三)青年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补贴对象。对符合创业成功奖励条件的、吸纳持《就业创业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青年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者。
2、补贴标准。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
3、申领和支付。申请人向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提交《南京市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南京市自主创业吸纳人员花名册》、创业实体创办人的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民办非企业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区审核后报市人社部门复审。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资金,由市人社部门发放。
(四)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留创园、众创空间)建设补助
1、补贴对象。符合建设标准,经市认定的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留创园、众创空间)法人实体。
2、补贴标准。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或优秀奖励。
3、申领和支付。符合建设标准的创业园(创业基地、众创空间)法人实体机构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初审合格后,推荐上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在各区推荐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审核确认后,资金转移支付各区。
(五)农民工示范点、新南京人服务中心建设奖励
1、补贴对象。新增街道新南京人服务中心。
2、补贴标准。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3、申领和支付。符合奖励标准的新南京人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单位向区农民工办提出申请,填写《新南京人服务中心申报表》并附主要申报材料,如有其他相关资料(如报刊、电台、电视台报道的文字或影像资料等)可一并随报。各区对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在各区推荐的基础上,组织项目评审、现场考察,审核确认后,资金转移支付各区。
(六)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
1、补贴对象。每年入选“全市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和“全市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2、补贴标准。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316号),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建园补助(含上级财政补助)。
3、申领和支付。对被评选为市级、省级骨干企业或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社部门依据评选结果向市财政申请资金,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获评单位和产业园的银行账户。
(七)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一年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一年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对象、标准、申报、审核、拨付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6〕78号)文件执行。
(八)就业创业培训师资建设奖补
1、补贴对象。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师资,参加当年市级组织的授课资格培训、能力提升、研修、选拔入库、师资竞赛等活动,给予一次性培训奖补。
2、申领与支付。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参培人员入库或取证后向市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学员身份证或市民卡复印件、相应证书复印件、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可委托培训机构代为申领,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以上材料经市人社、财政相关部门审核后,资金拨付至培训机构基本账户、培训学员本人市民卡银行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市、区共担事项的资金,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分级负担机制,并不断优化完善。
对需要市级财政配套安排的资金,原则上应有要求配套的政策文件,人社部门向财政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编入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就业补助资金应不断优化完善预算项目的分类,归并整合类同项目,做到不重不叠,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精准性。
第十七条市、区人社部门应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及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和发放人员津补贴等支出。
第十八条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加快支出进度,严格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审核和拨付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0号)规定,对本办法述及资金实施考核。
第十九条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市、区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银行存款账户以及个人账户的合规性,防止出现重复申领、叠加享受等造假行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都应积极纳入采购范围,按相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形成资产的,按照资产管理要求执行。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补贴对象享受扶持政策;要逐步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补助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体系,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的实行全过程的绩效评价管理,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及完成等情况。人社部门应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单位和个人申领补贴的,应将申领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项目及标准等在资金拨付前,通过部门官网和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二条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以及期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工作。人社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说明,区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有关报表及说明,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第二十三条财政、人社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人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管辖范围及相关规定,负责受理、承办、查处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实行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享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按上述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还应按《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除上述支出项目外,其他纳入就业补助资金预算范围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也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区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2年。《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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